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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同存霸王条款:信用卡少还26元被令还1300元

http://www.e23.cn2014-12-19经济参考报

    摘  要:日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法律专家,对大量银行贷款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从中“挖出”了564条不公平条款,涉及六大类合同“陷阱”。记者了解到,自去年9月以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各银行合同间的霸王条款相继被审查曝光。

,如理财产品的兴起,银行合同的霸王条款也在“日新月异”。

  但是法律专家也表示,以前银行的钱被认为是国有资产,因此判决倾向于保护银行利益,现在有银行判赔承担80%损失的案例出现,说明各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有所变化。

  参与此次合同审查的主要法律专家、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进表示,我国银行具有垄断性,消费者与银行间实际上并非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介入,对不公平条款进行干预,否则消费者争取平等权利困难重重。

  工商部门也透露,收到《行政建议书》后各家银行进度不一,目前各级工商部门正在沟通和督促各家银行修改问题条款。对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不及时整改、消极应付、备而不用、用而不备、擅自修改合同文本、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并曝光。

  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明显不足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裘东耀认为,银行问题格式条款的出现,从短期看似乎是银行占便宜,长远看是透支了金融机构最为宝贵的信用资本。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理事、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主任程学林告诉记者,在美国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高度重视,我国人民银行也下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银监、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也有相应机构设置,这些部门应该主动承担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

  目前我国尚未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专门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一般法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明显不足。

  国际上,在金融领域制定有别于普通商品市场的法律规范并不鲜见。如美国针对金融服务制定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金融隐私权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信用卡问责、责任和信息披露法》等大量涉及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的法案,英国制定了《金融服务法案》《消费者信贷法》等专项法律,日本也专门制定了《金融商品销售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等。

  法律专家建议,应借鉴金融危机后主要国家的做法,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支撑与制度供给不足、消费者求告无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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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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