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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原猴子洞煤矿股权转让被指恶意串通

http://www.e23.cn2015-01-27消费日报网

    摘  要:2015年1月19日,吴桂文又一次来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就湖南攸县原猴子洞煤矿股权转让纠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攸县原猴子洞煤矿股权转让被指恶意串通

  ——股东吴桂文告状申诉十一年至今未果

攸县原猴子洞煤矿股权转让被指恶意串通

  吴桂文站在原猴子洞煤矿办公楼门前,感慨万千。

攸县原猴子洞煤矿股权转让被指恶意串通

  漫长的诉讼,吴桂文换回的是十几份各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攸县原猴子洞煤矿股权转让被指恶意串通

  2015年1月19日,吴桂文又一次来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就湖南攸县原猴子洞煤矿股权转让纠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当年,我判断自己百分百会赢。谁想官司一打就是这么多年。”吴桂文掐指一算,从2004年4月洪四午首先提起诉讼到现在,已经整整11年了。他告诉记者,“这起长达11年、至今未了的官司,除了换回十几份各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还给其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妻子也因此与他离婚。”

  刚起诉那年,吴桂文39岁,而现在的他,却已是50岁的人了。

  煤矿转让:其他股东恶意串通?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2年下半年,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整顿煤炭企业的规定,湖南攸县进行小煤矿的联合兼并。2003年上半年,位于攸县黄丰桥镇——原洪正珠(又名洪正居)经营的猴子洞煤矿主井,洪四午(又名洪四武)经营的猴子洞煤矿附井,谭优华及胡吉祥、胡新传、冯石安、丁定邦经营的谭虎塘煤矿主井,吴桂文(又名吴桂华)经营的谭虎塘煤矿附井四个矿井兼并联合组成新的猴子洞煤矿,各股东股份如下:洪正珠占26%,洪四午占23%,吴桂文占20.4%,胡吉祥占10.2%,谭优华、胡新传、冯石安、丁定邦各占5.1%,矿长为谭优华,后又分为四个采区分区承包,吴桂文为第三采区负责人。

  2003年8月30日,新成立的猴子洞煤矿向湖南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确定两矿主附井合伙人为谭优华、喻春(吴桂文之妻)、洪正珠、洪四午。核发营业执照后,谭优华就其名下的合伙股份进行确认,即谭优华、胡吉祥、胡新传、丁定邦,冯石安、胡益群各占5.1%。

  原猴子洞煤矿与原谭虎塘煤矿合并后,因股东内部发生纠纷,一直未能正常生产。2003年9月26日,股东们经过协商愿意以255万元的价格将煤矿整体出让,并写下了猴子洞煤矿转让决议。10月22日,各股东与颜伟建协商将煤矿以232.8万元的价格转让,并签订了转让协议。然而,颜伟建在交纳5000元押金后因故放弃押金致该协议未履行。

  据丁定邦透露,2004年2月11日,洪四午、洪正珠找到谭优华、丁定邦等人,称要买猴子洞煤矿,希望配合将煤矿转让价压低至208万元,骗吴桂文在转让协议上签名,并承诺事后给他们好处费。

  2月12日(农历正月二十二日),洪四午、洪正珠、谭优华、丁定邦等股东向吴桂文声称“县里大老板”要买猴子洞煤矿,出价208万元。开始,吴桂文不同意转让。后来,在其父吴保连的责骂下,勉强同意。当天在吴桂文家,由丁定邦起草了《猴子洞煤矿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猴子洞煤矿转让总价为208万元,谭优华应分得66.448万元,洪正珠应分得54.08万元,吴桂文应分得42.432万元,洪四午应分得47.84万元。

  协议签订后,洪四午、洪正珠兑现了承诺,支付给了谭优华2万元,胡吉祥、胡新传、丁定邦、胡益群、冯石安各1万元的好处费。

吴桂文在协议出让方签名后,发现谭优华所得转让款比例高于其应得份额,而且在协议受让方签名的是洪四午,而不是洪四午、谭优华等人声称的“县里大老板”,认为其他股东恶意串通欺骗了他。吴桂文称,签协议前他以为这是煤矿整体转让,全部股东都退出,是洪四午联系的县里的大老板来受让,而实际上却转让给了洪正珠。对此,吴桂文当即反对并提出异议,遂后多次到猴子洞煤矿阻止洪四午、洪正珠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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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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