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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2015年两会提案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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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全国保险营销员人数约为300万人,占全国保险从业人员总数的75%,是保险队伍中的主力军,营销员创造的保费收入,在2013年寿险和产险中分别占56.7%和20.4%,有力促进了保险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对社会就业、再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关于减轻保险行业营销员从业负担的提案

  戴 皓

  (2015年3月2日)

  目前,全国保险营销员人数约为300万人,占全国保险从业人员总数的75%,是保险队伍中的主力军,营销员创造的保费收入,在2013年寿险和产险中分别占56.7%和20.4%,有力促进了保险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对社会就业、再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营销员队伍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队伍增长乏力,2011年以来,保险公司增加20多家,但是,营销员仅仅增加5万人。二是年龄偏大,40岁以上的占39%。三是学历偏低,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占66.4%。四是队伍不稳定,2011-2013年全国有508万人次加入营销员行列,同时又有502万人次流失。五是收入偏低,2011年至2013年,营销员年平均收入26243.4元,月均2186元,与全国城镇非公企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289.5元)形成巨大反差。六是营销员社保缺失,截至2014年5月,营销员没有社保的占42%。

  二、营销员队伍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现行税赋政策影响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积极性和队伍发展的稳定性,也增大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和风险。

  一是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一方面营销员和公司都要按月缴纳营业税,同一笔收入被征两次营业税;另一方面从营销员个人来讲,同一笔收入既缴纳营业税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有失公平。营销员作为非雇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333.33元,远低于雇员的3500元。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保、公积金等项目。即使营销员个人按灵活就业形式,自己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却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另外,基本生活费按800元的扣除标准已显得过低。此外,对营销员佣金收入一次偏高的,除按20%比例交纳所得税外,还实行加成征收,既然对营销员一次收人偏高的部分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那么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不仅存在重复缴纳,也加大了营销员的纳税负担,有失公平。

  三、政策建议

  建议税收政策充分考虑保险营销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实 际情况,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保证营销员的负税合理,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提高营销员展业成本扣除比例。保险营销员展业 中所必需支出的购买宣传资料、交通通讯、推广等费用全部要自行承担。除此之外,营销员还要承担某些必要的学习、 培训费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展业费用比例提高到40% 。这一比例符合当时保险展业的实际情况,距今已有8年时间。由于竞争加剧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展业费用在佣金中的占比大幅提高。为此,建议对现行展业费用扣除比例从目前的40%提高到77%(据测算,此标准可使营销员达到公司雇员的待遇水平)。

  二是建议参照个体工商户按年纳税。保险行业销售有 其特殊性,营销员的全年销售业绩分布往往很不均衡,其月收入经常产生较大波动。而营销员一次收入较高,又享受不到诸如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计税政策。比如,在年初开门红或其它业务推动阶段营销的收入远高于其他时期,其纳税金额也就会远高于全年的平均水平 。建议对营销员采取类似个体工商户的计税方法,按年计算应纳额,再根据月纳税金额多退少补,以解决因月度收入波动造成的总体税负偏重问题。

另外,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即将扩展到金融保险 业,建议在制定营改增具体政策过程中充分考虑保险营销员这一庞大的销售队伍,通过改革降低其整体税负水平,营改增后对营销员取得的代理收入按照参照主业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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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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