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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2015年两会提案之二

http://www.e23.cn2015-03-10舜网

    摘  要:目前,全国保险营销员人数约为300万人,占全国保险从业人员总数的75%,是保险队伍中的主力军,营销员创造的保费收入,在2013年寿险和产险中分别占56.7%和20.4%,有力促进了保险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对社会就业、再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待遇进行免税处理。即如果代理的保费属于免税范围,则相应的代理收入也作免税处理;如果属于应税范围,则相应的代理收入也作应税处理。这样,产品链条各环节需要采用同样的纳税方式,避免链条中出现额外负担。

  三是鼓励保险营销员个人参加社保,给予其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方面的税收优惠。营销员作为社会劳动者的一员,社会保险是他们应当享受的一项公民权利。据初步调查,营销员都是按照最低档缴费,因此建议营销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也列入税前扣除。在允许扣除金额的确定上有两种选择,一是允许按地域扣除法定社保比例收入,明确以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允许对营销员参照员工按规定据实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既能够提高营销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的积极性和经济实力,提高社保覆盖面,维护社会稳定;也能提升营销员对行业的归属感,吸引更多应届大学毕业生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减轻就业压力。

  四是建议按照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纳税方式,增加低档税 率级数。通过对我国保险代理人、劳动合同员工个人所得税进行对比分析(如图),收入水平在(1333、18077)区间时,保险代理人税负明显高于劳动合同员工,尤其低收入区间差距更大。 营销员税率分为3档,分别为20% 、30%、40%。劳动合同员工税率分为7档,分别为3% 、10% 、20%、25% 、30%、35% 、45% ;最高与最低档税率相差近7倍。因此,建议细化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率级数,增加 3% 、10%的低档税率级数,使营销员税率分为5档,缩小与劳动合同员工在低收入区间税率上的差距,充分体现税负公平性。

  建议此提案由国家税务总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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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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