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有了存款保险更需关心避险
摘 要:议论多时的《存款保险条例》终于正式公布了,将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从表面上看,这份条例是给储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加了一份保障;实质上,存款保险制度更是警醒储户更多地关心避险,而不是盲目追求表面上的高收益,是警醒投保商业银行约束追求高风险业务和无序竞争的冲动,是对商业银行和储户道德风险的制约手段。
议论多时的《存款保险条例》终于正式公布了,将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从表面上看,这份条例是给储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加了一份保障;实质上,存款保险制度更是警醒储户更多地关心避险,而不是盲目追求表面上的高收益,是警醒投保商业银行约束追求高风险业务和无序竞争的冲动,是对商业银行和储户道德风险的制约手段。
由于商业银行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由于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对存款人资产、对于整个金融市场金融体系的杀伤力,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必须达成双重目的:既要激励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和业务创新,又要约束商业银行和储户的道德风险,避免商业银行走上过度追求高风险业务和过度提高利率的道路,防止金融风险过度积累,最终不可收拾。
商业银行之间业务高度同质化且缺乏竞争的状态显然不是我们所期望的,但在竞争环境下,商业银行经营者又可能存在导致金融风险积累的道德风险,即为了取得较高业绩、拉来更多客户、吸收更多存款而开打业务“价格战”(即竞相提高存款利率而降低贷款利率),或是追求高风险业务以求实现高收益。在利率严格管制的昔日,商业银行业务的“价格战”更多地采取变相手段开展;在利率市场化的今天,商业银行的“价格战”已经是大大方方开展的现实。
商业银行之间适度的“价格战”有助于给储户和贷款客户带来实惠,促使商业银行提高效率,也有助于小银行依靠较优惠的利率赢得对大银行的竞争优势,在市场上打开立足之地;但失控的“价格战”结果必然是过度压缩商业银行的利差收入空间,使得商业银行丧失自我发展的能力与后劲,而且导致“参战”的各家银行欲罢不能,直至两败俱伤。在极端情况下,经营陷入严重困境、事实上已经陷入“活死人”状态的商业银行有着更强烈的动机提高吸存利率和将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因为他们已经没有更多的东西可以损失了,不如拼死一搏,运气好的话就可能从高风险业务中得到足够收益,从而摆脱困境。但他们的这种赌博行为会将原本健康的商业银行也推向被迫跟进的恶性竞争中,因为倘若他们不跟进而提高利率,他们的存款就会大量流失;而一旦他们被迫跟进,他们的经营效益就会因此而大打折扣,盈利锐减,甚至有可能也被拖进“活死人”状态。无论是国内还是海外,这种毁灭性的恶性竞争都不止一次发生。
上述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通常要有储户的道德风险行为配合才能成功实施。如果储户有把握确信他的存款无论如何都会由政府兜底,那么,他就不会有强烈的动机去了解商业银行的真实经营情况,没有兴趣去辨别商业银行推出的新业务风险几何,而是只会追求尽可能高的存款利率,或是其它收益。有这样的储户,那些赌徒般的商业银行才有可能“成功”地吸收到更多的存款。
早在1990年代,我国就开始实行了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海南发展银行的一批金融机构相继关闭,对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形成了相当的制约;但由于储户本金毫发无损,储户的道德风险始终未能得到有效制约。在利率市场化、银行金融业务多元化取得长足进展的环境下,引进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和储户两方道德风险的制约都大大加强。对于储户而言,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最高偿付限额不超过50万元,如果盲目追求高利率、高收益而将资金投入奉行高风险策略的商业银行,就可能损失超过50万元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储户会采取审慎策略,安全第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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