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家银行仍收取借记卡年费 部分合同涉嫌“霸王条款”
摘 要:自“3·15”新消法颁布实施以来,首次提到“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应当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法律的层面,把储户纳入到消费者的范畴,把银行界定为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银行服务业成为消费者的关注对象。
动后的银行卡。此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不仅如此,交通银行规定“提前销户,年费概不退还”;建设银行规定“龙卡销户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中国银行规定“消费者终止短信服务,则已缴纳的短信服务费不予退还”。省消保委表示,“从账户预先扣款”涉嫌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
消费义工通过测评发现,广发银行规定“因系统、网络、通讯以及不能预知、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储户损失,银行不予承担”;浦发银行和北京银行把电脑病毒也纳入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消费者损失;邮储银行把“交易中偶发的因素”也作为“不可归因于”银行方的原因而不对由此造成的消费者损失担责。
省消保委认为,此条款扩大银行免责范围。防范银行系统内部计算机的病毒侵入完全是银行的职责所在,不能把该事件作为不可抗力。“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完全免责,而是应当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相应地减少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因此本条款涉嫌免除银行自身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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