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落地 14家互联网保险上市公司受益
摘 要: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如,互联网保险的销售误导一直为业内所诟病,遏制销售误导成为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关键。
尽管近两年来屡有“跌停险”、“雾霾险”等奇葩险种出现,但此次保监会未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落地
14家涉足互联网保险上市公司将受益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答记者问,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误导的防范、适用的对象、具体要求等业内关心的问题做了详细说明。
那么,《办法》的出台将对哪些上市公司产生影响?业内人士认为,《办法》除对国内沪港上市的7家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中国太平、中国人保、友邦保险)产生积极影响之外,还将使国内7家涉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非保险上市公司受益,受益标的分别为银之杰、焦点科技、三台控股、邦讯科技、同方股份、腾邦国际、天茂集团。
两措施防范销售误导
保监会于昨日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就业内关心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如,互联网保险的销售误导一直为业内所诟病,遏制销售误导成为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关键。
此次发布的《办法》就对销售行为做出了规范。保监会表示,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是通过消费者自主交易的方式完成,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因此,《办法》对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做出两点要求。
第一,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列明一系列必要信息。如:承保的保险公司和客户投诉渠道等等。保险机构不能刻意隐瞒上述信息,也不能用各种手段诱导消费者忽略这些信息,要能够让消费者注意到、非常方便地找到这些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作出客观、理性的判断。
第二,要求在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列明充分的提示或警示信息,防止销售误导。如,要求经营主体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要求经营主体应向消费者提示其经营区域,以及由消费者对重要保险条款进行确认等关键内容,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尽管近两年来屡有诸如“跌停险”、“雾霾险”等奇葩险种的出现,但此次保监会未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
保监会表示,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7家非保险上市公司受益
《办法》发布后,哪些机构将受益?
就保险机构来看,有保险公司电商部门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对包括7家上市险企在内的大型保险公司带来积极影响,部分中小保险公司或可借助《办法》弯道超车。
中金公司研究员毛军华则表示,《办法》发布后,标准化产品仍将是互联网保险的主流,保险场景掌握和客户基础是成功与否的关键要素。“我们认为,目前互联网保险的主打产品仍将是承保基于大数据、核保标准、理赔便捷的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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