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赔偿为何不同:关键在“人卡未分离”
摘 要:近日,浙江绍兴警方查获一起犯罪分子改装POS机后盗刷银行卡的案件,由于其手段新颖,引起广泛关注。明明银行卡还在自己手上,却收到了被异地消费或取款的短信。近年来,诸如此类的盗刷事件时有发生。一旦被盗金额较大且破案无望,持卡人往往选择将银行告上法庭。那么如何才能向法官证明自己无责而银行有过错呢?看看法院最近判决的几个案例,相信消费者会从中受到启发。

近日,浙江绍兴警方查获一起犯罪分子改装POS机后盗刷银行卡的案件,由于其手段新颖,引起广泛关注。明明银行卡还在自己手上,却收到了被异地消费或取款的短信。近年来,诸如此类的盗刷事件时有发生。一旦被盗金额较大且破案无望,持卡人往往选择将银行告上法庭。那么如何才能向法官证明自己无责而银行有过错呢?看看法院最近判决的几个案例,相信消费者会从中受到启发。
全赔
尽快去ATM交易
市民小张在某银行办了张储蓄卡,存款5万多元。一天,小张忽然连续收到自己的银行卡被取款的短信。短信显示,卡片被人从深圳一台ATM机上,分8次共取走3万多元。小张马上向银行客服询问,在得知卡里的钱确实被取走后,小张傻眼了。
回过神来,小张立刻从单位附近一台ATM机上取出100元,并打印了交易凭条,以证明盗刷发生时“人卡未分离”。随后给客服打电话办理了临时挂失。下班后,小张又向派出所报案。
为了追回自己的损失,小张将发卡银行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张卡中存款被支取的真实情况和原因尚未有结果,但银行作为发卡行,应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小张的储蓄卡是被其本人或授权的人所支取,但银行却未能举证证明。而小张却能证明在深圳的那8笔交易并不是自己所为。由此推定,该卡是被他人持伪造银行卡支取。银行对发行的银行卡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的义务。能够利用伪卡进行交易,表明银行发放的储蓄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统排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责任。法官判决,银行应承担100%的责任。
到最近派出所报案
除了尽快去ATM机交易,携带卡片原件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也是证明“人卡未分离”的重要证据。
正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的北京市民陈女士收到银行的消费短信提示,通知她持有的借记卡在广东省湛江市被分14笔通过ATM机转账和提现10万元,并被扣取手续费225元。当时,陈女士的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后,她立即致电银行客服挂失了该银行卡,并携带该卡片原件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她还拿着银行卡在派出所门口拍了一张照片作为证据。
西城法院认为,涉案10万元交易发生地点为广东省湛江市。交易发生时,陈女士持其借记卡原件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发现异常交易后其于9月4日1时许携带借记卡原件报案,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陈女士或其委托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故涉案交易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西城法院采信了陈女士提供的公安机关报案回执以及陈女士拍摄的照片作为“人卡未分离”的证据,认为银行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不赔
共用银行卡被盗刷
同样是深夜遭遇异地盗刷,同样将银行告上法庭,王女士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5月13日23时59分,王女士的银行卡在河南省三门峡市的支行通过ATM机转账36700元,手续费22.50元。据王女士说,她当时持卡在北京的居住地,由于晚上手机关机,次日早晨开机后收到客服发送的短信提示时,才知道卡内存款已被支取。王女士随后报警,警方以信用卡诈骗案予以受理,但尚未结案。
王女士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表示,监控录像显示银行卡由他人操作,但不能说明取款人并非基于王女士的委托,也不能说明该取款人使用的并非王女士本人的银行卡。此外,王女士承认,平时她和母亲共用这张卡片,母亲也知道这张卡的密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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