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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在线转让交易火爆 "秒杀"背后风险犹存

http://www.e23.cn2016-01-05东方网

    摘  要:《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此类产品转让往往涉及多个法律架构、以及项目运行进展等诸多信息,而更多关注高收益率的“秒杀”背后,投资风险甚至被放大。

首先,被选中的产品通常只能是该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其次,银行票据类债权性质的特定理财产品由于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也经常被选中(该类产品没有5万元的认购起点,转让也比较便捷);其三,产品的投资方向比较明确,能够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那么银行很可能就需要对转让进行隐性背书,并承担刚性兑付风险”,一位股份制银行有关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决定银行是否担责的关键往往并不是项目风险程度有多高,而是银行是否已经尽到了充分告知披露的义务,从而实现免责。”

  风险不容小觑

  虽然理财产品的转让受到投资者欢迎乃至追捧,但是其法律架构设计以及风险管控还在引来了质疑。

  以某城商行理财产品转让区的一款产品为例,该产品原有的期限约为5个月,原预期收益率为5.2%,进入转让区时,该产品距离兑付仅剩26天,转让金额约为20330元,转让方并没有按照原定预期收益率进行挂牌(该行在售同类、相近期限产品目前的收益率为4.6%),而是大幅度提高预期收益率至7.64%进行转让。从成交结果来看,该转让在数分钟之内完成交易,而《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详细阅读转让产品的协议以及原有认购协议,耗时至少也需要数分钟。

  事实上,该款被转让产品原本属于“金融资产收益权”,对应的是一家大型民营企业的债权,但该民营企业掌门人已经于去年被采取限制措施,企业也曾经于去年四季度遭遇一次票据兑付危机,虽然其后成功化解,但是后续的风险并没有被彻底排查和释放。

  在持续短短数分钟的理财产品即债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能否了解相关债权的详细信息,并真正意义上的愿意承担风险,确实不得而知。

  此外,从产品的法律架构来看,上述理财产品认购之处签订的是收益权转让协议,流程大致如下图。而转让时,双方签订的是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方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将收益权的本息全部提前交付给转让方,相当于受让方投资的本金增加,风险自然进一步加大。此外,从直销银行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来看,原有的担保方是否知晓该次转让、并愿意继续担保都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一般来说,债权的转让不需要担保人的同意,但必须及时告知”,法律界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但也有两类例外:其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二是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部分可转让理财产品以私募基金的份额收益权作为拆分标的,这种做法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受让人主体资格、受让金额、受让人数作出限制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衍生权利,其转让应充分考虑监管意图,从审慎的角度,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投资起点宜与原始权益人保持一致,拆分后的总人数不宜超过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定人数上限。

  某券商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相关产品类似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各家银行相关的资产质量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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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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