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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员工私售产品致损失3200万 受骗客户达20人

http://www.e23.cn2016-08-21京华时报

    摘  要:周先生是民生银行一名客户,他此前购买了该银行员工私售的理财产品,未得到兑付,直接损失100多万元。周先生称,他在购买时对私售行为并不知情。据了解,受骗客户共达20人,损失达3200多万元。

  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相关落实情况为,一是营业部向监管局报送了关于防范私售行为的整改情况报告;二是营业部根据总行关于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郁聪警告处分、总行营业部内通报批评、取消其理财业务上岗资格;给予郁聪的上级主管丁家乐撤职处分、总行营业部内通报批评、取消其理财业务上岗资格;给予贺新撤职处分。

  □追问

  共计损失多少

  本息合计3200多万

  拿到了银监会的回复以后,以周先生为代表的多位客户又多次找到民生银行,希望他们拿出解决办法,但是一直协商未果。

  昨天下午,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法律合规部主管刘先生表示,20名客户购买了贺新等人私售的理财产品以后,没有得到及时的兑付,造成了财产的损失。这20名客户一共购买了5种、3700多万的理财产品,没有得到兑付的本息合计3200多万。这些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均是华夏恒业,托管人均是广发银行,和民生银行没有关系。

  如何解决此事

  民生建议当事人报案

  对于解决方案,刘先生建议客户向警方报警,督促警方立案侦查此事,查清楚华夏恒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贺新等人欺诈的行为。在银行内部的调查中,银行也认为贺新等员工有可能涉及经济犯罪,向丰台区公安分局进行了举报。另外,客户可以向华夏恒业或者贺新等员工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追讨被骗的财产。如果客户认为民生银行在此事中负有责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合法合规,银行愿意和客户协商其他的解决办法。对于客户提出的由银行出面收购客户手里的债权,银行予以拒绝;但银行没有排除向华夏恒业提供贷款的可能。

  民生有无责任

  系员工行为银行无责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基金公司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主要看该基金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否合法,是否具备发行理财产品的资质。如果理财产品不合法,则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可能性较大,基金公司的法人代表、涉事高管等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理财产品合法,只不过涉嫌欺诈消费者是民生银行发行的,那么属于欺诈合同,就是一般的合同纠纷,不构成刑事责任。

  而此事件中,民生银行的员工私售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民生银行应该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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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杜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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