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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振隆特产等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http://www.e23.cn2016-09-03中新网

    摘  要: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2款、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跃(时任振隆特产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黄跃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隆特产)于2013年至2015年向证监会申报的四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在我会对振隆特产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产撤回IPO申请。振隆特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63条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2款、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跃(时任振隆特产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黄跃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彩霞(时任振隆特产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对王彩霞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舒广智(时任振隆特产副总经理)等其他16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短线交易案中,截至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本人及通过施某名义持有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能源)股票55,122,087股,占东华能源总股本的7.96%,达到东华能源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施建刚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同时,施建刚在持股“东华能源”超过5%的情况下,在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多次在6个月内买入、卖出“东华能源”,构成短线交易违法。施建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8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施建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8万元;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合计罚款44万元。

  1宗内幕交易案中,广州市华南农大生物药品有限公司(简称华南生物)董事长辛其兴、总经理梁某平是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普生物)拟收购华南生物部分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敏感期内,李谦与梁某平联络,并使用其本人账户买入“瑞普生物”共177,600股,获利约15.7万元;辛其兴委托谢某操作“辛其兴”账户买入“瑞普生物”共27,375股,没有违法所得。李谦、辛其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李谦违法所得约15.7万元,并处以约15.7万元罚款;对辛其兴处以5万元罚款。

3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中,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作为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中银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中银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签字律师唐金龙、李志强、赵华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原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鹏城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审计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财务报表和2011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要求,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签字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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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马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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