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或年内出台
摘 要:作为当时全国最大的证券公司——— 南方证券的破产清算意义深远。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安启雷在近日就此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在设计上将会参考南方证券破产清算的模式——— 即“利息全免、本金打折、有限收购”,(金融机构倒闭)不再由国家百分之百埋单。
即作出反应,将这家银行的存款和贷款转卖给另一家银行。如此一来,倒闭银行的客户自动成为新接手银行的客户。
或导致存款向大型银行转移
有分析人士表示,中国银行业现状令人堪忧,大量理财产品的发行、自有资本不足、资产结构不合理、资金流动性差、不良资产抬头等不良现象存在,究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体制,因此必须加快对银行体制的改革,而存款保险制度必须先行。
某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虽然存款保险制度没有正式执行,但在治理整顿金融秩序过程中,一些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少数储蓄机构关闭清盘也先后尝试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方式,“但关键问题就在于,一旦储户与监管当局或政府部门发生‘讨价还价’的现象,为了社会稳定,不发生储民闹事、储户挤兑的现象,最后无一例外还是要走‘国家信用机制’。也就是说,最终还是主要靠以国家财政、地方财政作担保的人民银行专项借款、再贷款兑付存款人存款等套路。”该人士说道。
也有其他人士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推行后,部分股份制银行或外资行的储户,第一反应或许会是存在银行的钱也不安全,那么他们就会转移存款,有些就会转移至国有四大银行或者他们认为较为安全的银行,而这对于股份制银行、小的城商行和外资行而言,是一种挤压。“银行也有可能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额外保费投入增加,从而更有冲动去抢高收益的项目而降低对资金运行状况的管理,一旦成为普遍现象,存款保险制度非但不能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反而会增加银行项目违约的风险,甚至还会将保险机构拖进危机的泥潭。”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孙立坚告诉记者。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考验的更是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罗熹在第五届金融家年会上指出,如果积极调整风险偏好,拓展高收益业务,能稳定和提高盈利能力,但这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而目前国内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还需要提升、经验还需要积累。 据《中国经营报》
延伸阅读
存款保险制度现有四种类型
目前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纯粹的“付款箱”型,仅负责对受保存款进行赔付。
二是“强付款箱”型,除负责对受保存款赔付外,还适度参与风险处置,包括向高风险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为银行重组提供融资等。
三是“损失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处置决策,并可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和机制,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
四是“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具有广泛的风险控制职能,既有完善的风险处置职能,又有一定的审慎监管权。
其中,美国、日本等大型经济体存款保险制度主要采取“损失最小化”型和“风险最小化”型,新加坡、荷兰等中小型经济体或者长期未发生大规模金融风险的国家主要采取“付款箱”型和“强付款箱”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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