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频现"变脸"背后:维权困局如何破解?
摘 要:随着2012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大幕拉开,一场场“变脸秀”争相上演。与此同时,多家保荐机构因为“只荐不保”接获罚单。
法律法规,明确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主张权利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本身、股东、债权人,以及金融创新产品投资人等其他主体;扩大民事诉讼的可诉范围,将非公允关联交易、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等其他引发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行为纳入其中。
成熟市场运行多年的集团诉讼制度,被认为是针对证券侵权的一种“极具震慑力”的诉讼方式。在此基础上,专家们还呼吁积极推动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的建立,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将对上市公司的罚没收入和罚金纳入其中,作为补偿被侵权者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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