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盗刷纠纷闹出乌龙 银行提议三七担责
摘 要:魏女士在广州从事财务工作,早前在某行广州支行开通了信用卡,信用卡并未设密码,采取刷卡签名方式。魏女士称,2012年7月5日,她前往贵阳出差,晚上8点13分左右,她突然收到银行方面连续短信,显示自己的信用卡几分钟内被先后5次共消费5万元。
卡被盗刷及时报失钱仍被转走
魏女士在广州从事财务工作,早前在某行广州支行开通了信用卡,信用卡并未设密码,采取刷卡签名方式。魏女士称,2012年7月5日,她前往贵阳出差,晚上8点13分左右,她突然收到银行方面连续短信,显示自己的信用卡几分钟内被先后5次共消费5万元。
魏女士称,信用卡当时就在她身上,她随即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要求立即停止支付该5笔交易金额。按照银行要求,魏女士向银行方面传真了相关材料,并进行挂失处理。7月13日,魏女士从昆明飞回广州,并前往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领取报警回执。
事后,银行方面为魏女士补办了一张新的信用卡,但旧卡的相关交易记录并未删除,5万元也被划走。魏女士称,旧卡在被盗刷后便未再使用,她与银行方面交涉5万元如何处理,及因未及时还款而导致的滞纳金、利息、个人信用等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于是她将银行告上法庭。
7月24日上午,该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代理律师出席了庭审。魏女士代理人称,作为持卡人,魏女士在卡背后签有“魏XX”字样的签名,表明其依约履行了作为信用卡消费者应有的谨慎义务,在案发后,其即刻报失并申请止付,其依约履行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银行方面回应,因魏女士对信用卡保管不善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魏女士本人承担,且不排除魏女士委托他人取款的可能。但银行方面并未出具相关证据证明这一说法。银行称,从该卡的消费记录来看,是在江西注册的POS机上刷卡,但不排除该POS机被带到异地进行刷卡。
由于目前警方还未破案,双方对案件进展也不得而知。
明明没还款为何银行说还了?
原是银行用其他还款抵扣了
魏女士代理人认为,由于银行没有及时为魏女士消除上述不实交易记录,导致魏女士被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给魏女士的正常资金往来、交易、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造成诸多不便和不利影响。
谁知在庭审质证阶段,银行方面出具相关账单,称5万元欠款已经还了,因此并不存在所谓滞纳金、利息及信用问题。魏女士一方顿时有些愕然。根据魏女士所述,她从没还过款,正是因为这样她才担心信用受影响,从而提起诉讼。
银行方面回应,魏女士办理新的信用卡以后,陆续有还款记录。由于新旧卡是同一账户,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后期还款会自动充抵之前的欠款,魏女士新卡所还款项,其中已经包含了5万元的欠款。
这一说法遭到魏女士代理人否定,认为5万元属争议金额,不能适用银行系统内部的这一规定。如果银行真的将该笔款项已扣除,将考虑起诉要求返还。
之后,双方均表示出有调解的意愿。银行方面提出三七开的建议,即由银行担责七成,魏女士担责三成,双方未当庭表态。
魏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开新卡以后,其本人有消费记录,所还款项也是针对自己的消费而言。她从没主动还过那5万元,银行方面也没有通知过她已经还款。
“信用卡一般刷卡后隔天才会将钱转出去,我当天就通知了他们,他们有时间控制,但钱还是被转走了。”魏女士认为责任在于银行方面,对银行方面提出她要担责三成的提议,她表示不能接受。
律师说法
如盗刷属实,不良信用记录应删除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山认为,在这类信用卡盗刷案件中,银行方面有义务出具相应刷卡人签名单据,以证明刷卡行为是否持卡人所为,否则银行方面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通过诉讼确认盗刷属实,作为持卡人,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则因盗刷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错不在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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