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系统制度框架搭就 规则安排呈五大看点
摘 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制度框架搭建完成,市场运行开始步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全新阶段。
资产要求的自然人股东,包括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要求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国务院决定明确提出,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引导和鼓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出面向全国股转系统的定向投资产品。
未来达不到500万元资产门槛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定向投资产品间接参与市场。
谢庚透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并非一成不变,未来全国股转系统将根据市场发展阶段、投资人队伍的成熟情况以及市场的需求进行相应调整、优化、丰富,在控制市场风险的前提下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
看点五: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发挥市场自治
全国股转系统在市场监管上,更进一步体现了自律监管,引导市场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责、发挥市场自治的特点。
按照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全部挂牌公司,都依法纳入中国证监会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统一监管,全国股转系统依法对挂牌公司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引导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发挥市场自治。
其中,重点在于引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加强公司治理,督促主办券商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做好督导,把好第一道关。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副总经理高振营表示,主办券商制度是全国股转系统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体现了市场自我管理的原则。其制度核心在于两方面,一是在挂牌准入上,主办券商进行合规判断;二是挂牌企业需要主办券商进行持续督导。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并不意味着降低监管要求。”高振营说,全国股转系统对于事后审查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将及时采取要求说明、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等自律监管措施,对于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的,将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下一步,全国股转系统还将配合中国证监会研究建立挂牌公司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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