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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凯利消防逃生器致伤:不具备市场准入资格

    摘  要:今年“3·15”期间,本刊报道了青岛农业大学硕士生导师周洪旭教授使用应急逃生器致伤的事件。在周教授看来,导致他造成严重伤害的原因,主要是这款由常州赛特消防器材公司生产的赛凯利TSQ-100/30-20消防应急逃生器,应当对使用者在下落过程起到的缓降功能,没有发挥作用,以至于他在试用时,几乎以自由落地的形态坠落地面,造成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腰椎L2、L3压缩性骨折并胸骨骨折。

封样品,送指定的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通过强制检验的产品取得国家检验中心出具的合格型式检验报告,并由指定的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报送公安部消防局,由“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统一发布市场准入信息。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的产品必须重新进行强制检验。该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年。

  赛凯利应急逃生器是否具备合法的市场准入资格呢?

  记者致电常州赛特消防器材公司,欲就企业质量保障能力、产品生产执行标准、消费者疑问等问题做相关了解,赛特消防器材公司不愿正面回应记者问题,声称一切问题由总经销方江苏安居安防技术公司副总经理闫振杰[微博]回答。记者致电江苏安居安防技术公司的闫振杰后,闫振杰表示,生产企业的问题,回答不了。之后记者多次联系赛特消防器材公司,均被推托。

  记者拿到一份由江苏安居安防公司发给周洪旭的关于赛凯利应急逃生器的产品检测报告。经与闫振杰确认,该报告确系由赛特消防器材公司提供。

  这份编号为NO.Zb201150334的检测报告由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受理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检验类别为委托检验,产品型号为TSQ-100/30-20消防应急逃生器,检测依据为Q/XFZB002-2011《消防应急逃生器》。

  记者在询问赛凯利应急逃生器总经销方如何判断这款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合法市场准入资格时,闫振杰说:“这个产品有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我们认为它就是一款合格的产品。”

  那么这份委托检验可否作为赛凯利应急逃生器的市场准入证明呢?

  记者与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业务部门取得联系后,得到的回复是:委托检验只是对委托方负责,委托方检验什么项目,检验中心就提供那个项目的数据,并不是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判断消防产品是不是有市场准入资格,应该看其是否具有型式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在结论中为“合格”才是合法的市场准入证明。

  显然,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结合国家权威监督检验部门的解释,赛凯利应急逃生器单靠产品检验报告,尚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市场准入资格。

  记者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进行查询到,赛特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JSH-10/25-30救生缓降器、XHZLC40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TSS-20/8.5消防逃生绳,在公示之列,而TSQ-100/30-20应急逃生器则没有公示信息。

  赛凯利没有执行国家强制标准

检验报告类型 委托

  检验报告类型 委托

  《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对于火灾逃生避难产品,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方面,早有规范。

  2003年1月29日,公安部发布GA-413-2003《救生缓降器》的行业标准,对救生缓降类产品进行规范,该标准规定的下降速度范围是“0.16m/s~1.5m/s”,这个条文具有强制性。

检验报告 未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检验报告 未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008年10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21976.1-2008《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该国家标准对应急逃生器在高度上规定为≤15米,下降速度为“0.16m/s~1.5m/s”。而赛特消防器材公司生产的这款TSQ-100/30-20应急逃生器产品高度为20米,周教授拿到的则是30米的产品。

2012年6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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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马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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