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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凯利消防逃生器致伤:不具备市场准入资格

    摘  要:今年“3·15”期间,本刊报道了青岛农业大学硕士生导师周洪旭教授使用应急逃生器致伤的事件。在周教授看来,导致他造成严重伤害的原因,主要是这款由常州赛特消防器材公司生产的赛凯利TSQ-100/30-20消防应急逃生器,应当对使用者在下落过程起到的缓降功能,没有发挥作用,以至于他在试用时,几乎以自由落地的形态坠落地面,造成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腰椎L2、L3压缩性骨折并胸骨骨折。

布了GB21976.2-GB21976.7《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系列国家标准,包括对逃生避难器、逃生梯、逃生滑道、应急逃生器、逃生绳、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产品,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21976.5-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5部分:应急逃生器》中,明确规定了应急逃生器的技术要求,其中在“下降速度”一项中有明确规定,“带有手动调速功能的应急逃生器,在使用者不进行任何调速操作时,其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

  周教授形容自己的下降速度几乎是自由落体式的,从而导致严重的身体损伤。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也就是说企业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才可以执行。

  在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中,其检验依据是企业标准,而且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在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国家标准都严格规范关于“下降速度”一节,均做出了“0.16m/s~1.5m/s”严格的规定,但在赛特消防器材公司提供的委托检验报告中,则没有“下降速度”的检验数据。

检验报告 下降速度未检验

  检验报告 下降速度未检验

  在采访中,总经销方闫振杰对记者曾说:“2008年的时候,国家做了一个强制性国标,但一直没有执行,所以企业都在自己做标准。”

  据周洪旭转给记者的录音显示,在一次沟通中,赛特公司负责人许建伟说,“现在这类产品,都没有按国家标准执行,所以我们没有责任。”

  在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应急逃生器是“使用者靠自重以一定的速度下降且具有刹停功能的一次性使用逃生器材”,而在赛特消防器材公司的这款产品说明中,有标示“可来回使用”的说明,在产品的标志中,没有标明该产品为一次性使用,也没有明示产品可以使用的年限等,这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在巨大隐患。

  逃生避难类产品将强制认证

  近几年来,居民火灾防范意识不断增强,自发配备各类灭火器具和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的家庭迅速增加,但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肆意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导致大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埋下巨大隐患。据初步估计,目前有数百万家庭备存,数量达数千万件之多,目前公共报道出来的由于使用逃生避难器材受伤事件还有很多,主要集中在逃生绳、应急逃生器、逃生缓降器等产品上,青岛周洪旭并不是孤案。

  避难产品亟须纳入日常性抽检项目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消防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负责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监管,消防部门负责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管。具体到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案件,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对伪劣消防产品案件的办理属于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对假冒消防产品案件的办理属于经侦部门管辖。而对假冒消防产品案件的管辖按照受案标准又分别属于两个部门,经侦部门只管辖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库存货值与销售额总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案件;达不到上述金额的,属工商部门市场处(科)管辖。目前涉及跨行业、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消防法》只规定了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配合,但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易出现工作不严谨甚至脱节的问题。

事件发生后,周洪旭分别向青岛市工商部门、消防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但对这款产品的质量查验与认定工作,进展得颇费周折,周洪旭告诉记者:“投诉举报一直进行中,但事故还没有找到具体负责的政府部门能来认定这个事情,走法律诉讼,成本太高,旷日持久,不胜其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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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马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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