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备付金收益秘密 8000万利息是否该归消费者?
摘 要:这样的网购场景早已屡见不鲜,背后天量资金的流动却寂静无声。明星公司支付宝近日忽然宣布“移情”建设银行,它与工商银行的一段前尘往事中,“备付金”成了话题聚焦。
消费者。
记者注意到,支持利息应归消费者所有的,主要是律师。有观点认为,备付金问题涉及众多企业和用户财产权益的重大问题,作为金融主管职能部门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不能够解决,且与民法有所相悖,需经全国人大的立法来完成。
不少律师都提到,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存管方式的不明确。支付机构并非银行,所以备付金不应归属为“储蓄”,只能算是保管,而保管的定义就是所有权归用户方所有,利息也应归属于用户本身。
厦门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志云还撰文称,沉淀资金的利息处理本身并没有多大的技术障碍,股票市场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便是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统一交由第三方存管机构存管(即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对于客户暂时没有用于交易的结算资金将计算利息,并按时返还至客户账户中,也可为备付金利息分配机制制定者提供参考。记者 劳佳迪
央行关于备付金监管政策的变迁
2005年6月
央行首次发布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央行是行业监管部门,制定了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只能委托银行办理转账等。
2005年10月
央行公布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从银行角度出发,就银行与电子支付平台的交易做了一些细致规定,限制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但此时尚未引入备付金概念。
2006年3月
央行小范围地提出新的征求意见稿,仍未提到备付金,主要是重申了2005年6月的意见稿内容。
2010年6月
时隔4年,央行颁发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首次正式引入备付金概念,强调了权属关系、存管方式、客户备付金与实缴货币资本的比例等原则性要求,曾明确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同时提出了应与银行签署存管协议。
2011年11月
央行初次专门针对备付金管理出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备付金的范围、备付金银行、备付金银行账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其中,支付机构与银行按9:1分割备付金利息的规则引起广泛争议。
2013年6月
央行正式发布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将涉及利息分配比例的条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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