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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出炉 非证券公司也可申请做市

http://www.e23.cn2014-06-06中国证券网

    摘  要:6月5日晚,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资深新三板专家程晓明对金融资记者表示,这意味着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终于正式出台,其中一大的亮点是,非证券公司也有望成为做市商。

  6月5日晚,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资深新三板专家程晓明对金融资记者表示,这意味着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终于正式出台,其中一大的亮点是,非证券公司也有望成为做市商。

  《管理规定》分别阐述了开展做市业务的条件、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做市商的禁忌行为等内容。并明确指出,做市商应设立做市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做市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从要求看,至少要今年四季度才可能正式开展做市业务。

  金融资记者在股转系统官网看到刚刚挂出来的“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该公告称,为规范做市商行为,防范做市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 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还特别指出两点: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受理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备案申请。

  二、证券公司应按照《管理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要求,认真做好做市业务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自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做市业务备案函起3个月内,证券公司应当按要求完成做市技术系统测试并达到上线条件,完成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做市专用交易单元等后续工作,确保按期开展做市业务。

  以下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 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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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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