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出炉 非证券公司也可申请做市
摘 要:6月5日晚,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资深新三板专家程晓明对金融资记者表示,这意味着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终于正式出台,其中一大的亮点是,非证券公司也有望成为做市商。
正当利益;
(六)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
(七)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做市商应当于每月的前五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上月做市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情况、履行做市义务情况、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业务盈亏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等信息。
第十六条 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建立做市业务评价体系,并可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做市商主动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其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转让日内书面通知该做市商并公告。
做市商因违反本规定或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被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书面通知该做市商并公告。
第十九条 做市商终止从事做市业务,应当制定业务处置方案,做好业务终止后续处置工作,包括做市库存股票处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注销等,并将处置方案、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二十条 做市商违反本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约见谈话;
(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改正;
(五)通报批评;
(六)公开谴责;
(七)暂停、限制直至终止其从事做市业务;
(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做市业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约见谈话;
(二)责令参加培训;
(三)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四)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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