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持续推动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有望透明化
摘 要:12月1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对部分商业银行下发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下同),该意见稿不仅是监管层对银行理财理业务转型的进一步推动,而且是对自2005年以来发布的包括银行理财“根本大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内的12个监督法规的重新整理和更新。
期的理财产品发布任何到期公告。
在产品运行方面,意见稿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编制理财产品季度和年度报告,对于存续期在90天(含)内的产品,应该在存续期内至少编制一次理财产品的运作报告。该项规定也是对91号文相关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并且有望从根本上改变当期商业银行部注重理财产品运行报告从而导致运行信息披露质量偏低的现状。根据普益财富第3季度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的统计,有116家银行没有对其统计期间内运行的理财产品发行过任何运行公告,占比超过60%。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了净值型产品的净值以及申购、赎回价格的披露要求,对于理财产品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出现变更或风险状况,以及净值型产品出现对价格影响重大的事件等相关情况。
整体来看,意见稿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要素进行了比此前监管相关内容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要求,凸显出将理财产品全流程信息披露真正落到实处的意图,有助于未来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持续提高,也更有助于普通投资者选择和比较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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