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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失踪”在英美:责任都由银行扛

http://www.e23.cn2015-05-19网易

    摘  要:近日中国频频爆出“银行存款失踪”的新闻。同样的事发生在英美加澳等国,不管储户是因为扫地大妈还是行长的行为丢钱,调查举证责任和损失承担责任大头都在银行一方。

  导语:近日中国频频爆出“银行存款失踪”的新闻。同样的事发生在英美加澳等国,不管储户是因为扫地大妈还是行长的行为丢钱,调查举证责任和损失承担责任大头都在银行一方。

  “存款失踪”属于银行卡户头“非授权交易”,在中国,储户如果不能证明是银行诱发且完成了此类交易,都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存款失踪”,不论是出于储户还是银行的被欺诈、盗劫还是渎职,都属于银行卡户头的“非授权交易”。“非授权交易”指任何未经储户或任何被指定人知晓、同意或授权而作出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发卡行对其借记持卡人卡内资金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2013年对中国近年来相关法院判决和公报的总结,可以确定中国法院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持卡人既必须证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对非授权交易的完成本身有责任,存在违约行为;又要证明银行对非授权交易的发生有责任,即在交易全过程中存在着诱发此一非授权交易的过错。持卡人如果不能完成这两步证明责任中的任何一步,都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如果“非授权交易”出于储户自己的疏失,比如让人窥探到账号密码等,损失就只有自己扛。

  在英美等国,如果发生“存款失踪”,考虑到储户在纪录证据力上的弱势,举证责任肯定在金融机构一方

  但同样的“非授权交易”纠纷诉讼发生在英、美、澳、加等国,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法律和行业规定都是按照不偏向合同拟定人(即银行)的原则,规定由金融机构负举证责任。美国的《电子资金转账法》、加拿大“金融消费局”的《借记卡服务守则》、澳大利亚银行公会的《电子资金转账执行守则》、英国“金融申诉专员服务机构”的调解规定,都考虑了储户在纪录证据力上的弱势,规定在纠纷或诉讼中由金融机构负举证责任。任何涉及未经授权移转电子资金的储户责任的纠纷或诉讼,都要由金融机构负举证之责,证明该笔资金移转是否已获授权;若确为未经授权移转之交易,储户行为是否满足承担损失和责任的要件,仍应由金融机构证明之。

  美国《电子资金转账法》规定金融机构应按储户要求进行反复调查,其间可先暂时性地将争议款项重新存入储户帐户

  既然举证责任在金融机构方,那么在限期内调查出结果的责任顺理成章地全由金融机构承担。例如美国《电子资金转账法》规定,金融机构应于接获储户报告10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通知储户决定结果,抑或者先暂时性地将争议款项重新存入储户帐户,并于45日内完成全部调查。若错误确实发生,应于决定后1个营业日内更正错误,若认为无错误,应于3个营业日内将调查结果寄交储户;储户于收受调查结果后,若认为错误的确发生,还可请求金融机构再次进行调查。

  按普通法相关原则和英国在20世纪初确立的判例,英美等国如果有银行交易纠纷,储户只需证明自己“无恶意”,无需证明“无疏忽”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普通法系一般认为银行与储户的关系是一种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储户应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而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法律的一般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己方损害。因此,银行应该像经营传统的柜台服务业务那样,对消费者的权益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英、美、澳等普通法系国家,如果有银行交易纠纷,储户只有两项证明自己无恶意的责任,而并无证明自己“无疏失”的责任。两项“无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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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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