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制改革经济效应与政策建议
摘 要:“营改增”作为一种“上下互动”型的改革,在2012年时仅有12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进行试点,2013年8月才推向全国。时间短、行业少使得现有的数据难以从“营改增”两年的进程中对之进行总体的、全面的评估,更难以展现出“营改增”所具有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意义及影响。
配的财政体制。“营改增”后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将是房产税、资源税等。但目前这两个都是小税种,体量上无法和营业税相比,且资源税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对资源贫乏的中东部地区几乎没实际贡献。因此,从实际操作层面,建议把调整增值税共享比例和完善房产税、资源税改革结合起来,在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因改革受影响的前提下,加快培育房产税和资源税,并根据地方税收变化,适时调整增值税共享比例和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
2.简化增值税税率档数,设立基准税率和一档浮动税率。增值税从消除重复征税上是中性的,它向服务业扩围,可以消除原来两税并存对服务业的抑制。但如实行过多档次的税率,带来的不仅是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实际上还是维持行业税负不均衡的经济运行扭曲状态,也没有发挥增值税应有的中性作用。从国际来看,澳大利亚、新西兰实行的都是一档税率;欧洲实行传统型增值税,也只有两档税率。从长期来看,多档税率会影响下一步改革和国家经济运行。中国目前采用17%、11%、6%和3%四档税率确实太多,建议参照国际通用做法,设立3%为基准税率,同时对于一般纳税人采取5%或6%的一档浮动税率,保证绝大多数企业税负水平降低。
3.建议对中西部地区采取五年过渡期的固定补偿机制。短期内“营改增”对地方财力会带来压力和影响,一是在“营改增”政策转型期地方财力面临减少的压力,二是试点纳税人增加税负部分进行阶段性补贴也会增加地方财政负担。这“一减一增”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双重压力,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政府推行改革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广大中西部地区而言,短期内减税对区域财政收支的压力更大;中期来看,地方上通过“营改增”这一制度红利实现经济增长的“过渡期”也会更长。因此,要真正打消中西部地方政府顾虑,稳妥地解决中西部地区“过渡期”的财政收入减少问题,发挥其积极落实中央改革政策的主动性,就必须更有针对性地设计好中西部“营改增”中“过渡期”的政策,把对东部“先征后返”的“事后补贴行为”提前到专项预算形式的“事前补偿机制”,并按实际需要设定5年的补偿周期。
4.建议在东部地区率先推行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改革。“营改增”前期试点行业的主要运行成本依次为:人工费、差旅费和办公场所租赁费,这三大成本占企业运行总成本的60%~80%,其中服务业的能级越高,人力资本的比重就越大,但按目前规定,这三部分不能抵扣。因此建议通过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改革机制,解决当前“营改增”成本结构“倒挂”现象。对于东部发达地区,在继续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同时,可针对政府财力状况和优先发展的服务业顺序,选择若干个行业进行个人所得税联动改革,如金融服务业、咨询服务业等,以实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双重调节作用,更好地为扩大企业税基的数量和质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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